
网络艺术作品名词解释,网络艺术作品名词解释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艺术作品名词解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网络艺术作品名词解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作品的数字化指的是什么?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理解为包括数字代码形式。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但由于数字化问题是网络应用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又未作出明文、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引起理解上的困难和不一致,因而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 此外,该条还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作出解释。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对网络传输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为此,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to the Public)的规定,即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这两个国际条约的规定,基本代表了国际上对解决该问题的主导意见和办法。国内各界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和争论,目前也已基本趋向于认同网络传播理解为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在审判王蒙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五联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就是适用上述条款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六作家著作权的。本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实践予以了肯定。
什么是电子版权,无限版权,还有实体版权?那个,先行谢谢?
电子版权,也称网络作品著作权,网络中那些没有经过智力加工的信息,由于缺乏“独创性”这一作品的实质性要件而不能称之为作品;而那些经过智力加工、符合作品实质性要件的网络信息则被我们称为网络作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艺术作品名词解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艺术作品名词解释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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